刑事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一起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公开宣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奇虎360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360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四维图新公司与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图及相关数据,秀友公司可用于自有网站、APP在线及离线地图应用,并约定未经四维图新公司书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发或转卖四维图新公司的数据产品。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秀友公司超出约定,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奇虎360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从秀友公司处获得的上述电子地图提供到其经营的360网站及APP中,供用户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服务;立得公司从秀友公司处获得了涉案电子地图,未经许可将相关网站地图送审测绘局,前述三公司构成侵权。
此外,三公司对外宣称,奇虎360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四维图新公司,并已获得合法授权,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潜在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四维图新公司要求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合理开支10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三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维图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四维图新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首先明确,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的绘图颜色、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取舍体现了独创性。法院认为,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超出了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约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立得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将《我秀中国地图网站》地图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并获得GS(2014)6071审图号的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复制权。
同时,法院认定,三被告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原告所诉被告虚假宣传,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