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
12月3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奇虎360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360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四维图新公司”)一审时主张,四维图新公司与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即“秀友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图及相关数据,秀友公司可用于自有网站、APP在线及离线地图应用,并约定未经四维图新公司书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发或转卖四维图新公司的数据产品。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协议》约定,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即“奇虎360公司”)提供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奇虎360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从秀友公司处获得的上述电子地图提供到其经营的360网站及APP中,供用户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服务;立得公司从秀友公司处获得了涉案电子地图,未经许可将相关网站地图送审测绘局,前述三公司构成侵权。
此外,三公司对外宣称,奇虎360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四维图新公司,并已获得合法授权,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潜在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四维图新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合理开支10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三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维图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四维图新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首先明确了这一点,即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的绘图颜色、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取舍体现了独创性。
对于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法院认为,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超出了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约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立得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将《我秀中国地图网站》地图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并获得GS(2014)6071审图号的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复制权。
同时,法院认为,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裁判文书。
新闻链接:百度被判赔6500万
此前,四维图新公司还与百度旗下公司打了一场标的同样为1亿元的官司。
四维图新公司诉称,合作终止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仍通过“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手机终端、车载终端向公众提供原告的电子地图,严重侵害了原告就其电子地图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自2014年收购具有地图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以来,百度网讯公司等已经具备地图数据自采制作的资质和能力。在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作终止后,“百度地图”等软件中的电子地图为其自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电子地图中包含大量实质性相似或相同的表达,百度网讯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图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百度网讯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等软件上使用涉案地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电子地图享有的著作权。
鉴于三被告为关联公司,法院一审判决,在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等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的基础上,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等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426597.5元。
据悉,此案还在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