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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积金贷款开发商收到的是全款吗还是贷款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6 09:28:42 1753

一、公积金贷款开发商收到的是全款吗还是贷款

采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并不被归为全额购房范畴之内,实际上,公积金贷款镜像的是在银行进行的贷款程序,不过先经过公积金中心的审批,全额购房则意味着买家需承担彻底的房产购置费用。在此种情况下,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得房屋之后将会留下相关贷款记录,倘若未来再次选择贷款购房,便将被视为第二次贷款行为,这对第二次贷款的审核标准要求更为严格。相较之下,全额购房就摆脱了此类困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须前来咨询

为了获得所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需要首先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或者通过电话联系该部门,以获取详细的贷款信息以及咨询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需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以及相关评估事宜

1.借款申请人必须携带必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文件,亲自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接受公积金贷款的初步审核。

2.如有必要,为评估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其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信用评估《授权书》。

3.贷款经办部门将根据相关程序要求,打印出相关的单据,并明确告知借款申请人之后应如何办理后续事务。

4.若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购买的房产进行评估,贷款经办部门的staff会为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是其委托人可以据此申领抵押物评估服务。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在购置房产过程中,运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全款购房行为。相较于银行贷款而言,住房公积金贷款固然具有相似性,然而必须先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公积金中心的评估与批准。全款购房则是指由购房者自行承担所有相应费用。若选择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置房产,将会留下相关贷款记录,这意味着在未来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时,将被视作第二次贷款,从而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核标准。反之,全款购房则无需面对此类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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