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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回迁安置房面积误差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6 08:33:36 1510

一、回迁安置房面积误差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涉及回迁房超标的问题,双方应严格按照先前所签署的合约条款进行处理。若在合约中并未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当回迁房实际面积相较于约定面积产生3%以内的偏差时,依据实际测量结果来结算房屋价格是较为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与此同时,尽管买方享有权利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但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被允许的。然而,倘若实测面积已经超出了约定标准的3%,那么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将由卖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回迁安置房一般多久能办到房产证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回迁房屋满五年后是可以办理房产证书的。经由正轨的拆迁流程而获取的回迁房屋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三种证书。回迁房作为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妥善安置所兴建的建筑,必须经过县级规划部门的严谨审批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登记,方能取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关于回迁安置房面积误差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买卖双方应当依据签订的合同条款来处理此类情况。若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详细约定,且误差范围在3%以内时,则按照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进行结算,在此种情况下,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然而,当误差超过3%时,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些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性,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回迁安置房能够如期、顺利地交付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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