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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公积金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问题,需要在您提交完备且真实有效的材料之后,方可进行提取操作。当我们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职工朋友们需向有关部门提交准确、全面并且具有法律效应的申请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涉及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务必提供真实的婚姻关系证明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其次,需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以及有效付款凭证作为支持性文件;
最后,还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若由他人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则需同时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所述:
(1)在公积金核心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批准提取后,您需要前往受委托银行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2)您需要携带提取所需的全部材料至所在单位(或者直接前往公积金核心咨询台)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和《申请书》,经过单位初审后,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
(3)最后,您需要将已经过单位审核并加盖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带到公积金核心业务大厅的提取受理窗口进行审批。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并非所有的拆迁安置都能提取公积金。只有在拆迁安置完成后,职工具备了实际的住房消费需求,才能够进行公积金的提取。换句话说,只有在拆迁后购买了安置房的职工,才有资格提取公积金。
此外,如果拆迁安置补偿金已经超出了支付安置房费用的范围,那么也是无法进行公积金提取的。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对于购买拆迁安置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事项,需向相关部门递交真实可靠的文件资料,其中包括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证明、个人的身份证件、完事的拆迁补偿协议、详细的支付款项凭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如果需要授权他人进行办理,则还要同时提交代办人为其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具体流程如下:经过相关机关审核批准之后,业主应该按照指示前往制定的银行进行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在这个过程中要务必准备好之前所述的各项文件,并根据要求填写好相应的申请表格和申请书。待上述步骤完成后,业主应将所有材料递交给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并盖章,随后统一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再次审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只有在真正获得了新的住房并产生相应的住房消费需求后,并且个人所领取的拆迁补偿金额并未超出法定范围时,才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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