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法律资讯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民法典对于房产证写名字有新规定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6 14:13:11 1808

一、民法典对于房产证写名字有新规定吗

关于民法典对房产证增减名称的最新规定解析:在房产证上增加或减少名称的操作,因涉及到添加人员的类型不同而出现了多种的规范标准。要实现房产证的名字变更,申请人可选择采用赠与的方式,或采用买卖的方式进行操作。但若选择赠与,需先于公证机构完成赠予公证书的办理,接着携带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房产证以及已办好的公证书)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姓名变更手续的申请。若是选择买卖的方式,则首先需要买卖双方先行签订买卖合同,随后携带完整的房产证、身份证以及不动产的完税凭证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变更手续的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有什么

我国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典在内的众多法律条例,均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群体做出了详尽且清晰的规定。

此外,给予特别关注的是制定出了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两项专项法律,围绕着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四大维度,详细确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不动产所有权证明(即房产证)上进行名字的增加或者减少,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具体而言,进行姓名变更时可以选择通过赠与或是买卖两种途径实现。其中,赠与行为应首先办理赠与公证手续获得相应的公证书,然后凭此以及其他必要的证件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以完成更名手续;至于买卖交易途径,需订立正式的买卖合同,同时需要携带完整的房产证原件、个人身份证件及其所必需的税收支付凭证前往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