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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河北临漳:法官+政协委员齐发力,情法相融化诉止争更快捷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6 20:11:16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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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曹书笔)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联合驻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室的政协委员,合力化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2021年9月10日,原告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租赁公司”)和案外人付某华签署《租车服务合同》,原告将小型轿车租赁给案外人付某华自用。2021年12月10日,租赁合同期满后,案外人付某华未续租也未按时归还车辆,而是将涉案车辆转租给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该公司又将车辆转租给被告栗某坚。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因其占用车辆期间无法继续出租产生的损失,均未果,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在与被告交流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栗某坚情绪较为激动且拒绝调解,综合考虑后,承办法官决定邀请政协委员协助下乡上门调解。

  “必须让我们看你们的工作证!”刚到村子时,被告栗某坚的父母要求查看工作证。

  “我不会归还车辆的,我自己也是受害者啊,我根本不知道租的车不是某科技公司的,就像借款合同纠纷中,即使出借人向第三人借钱,后又将款项借给借款人,借款人还钱时也应该把钱还给出借人,而不是将钱还给第三人,这样看来,我不应该将车辆归还给原告。”在查看工作证后,承办法官和政协委员耐心引导被告栗某坚舒缓情绪,表达自己的意愿,但说起此事,被告栗某坚情绪依旧激动。

  “况且,我要是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某租赁公司,那被告某科技公司以租赁合同为由要求我还车怎么办?我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可是签了书面合同的啊!”被告栗某坚也向承办法官和政协委员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和政协委员再次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分析,找准调解突破口,与被告栗某坚进行深入沟通交流。

  “这起案件是返还原物纠纷,你确实是善意第三人,对案外人付某华转租车辆的事情不知情,但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而你占有车辆并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归还。”承办法官依照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并向其阐释了法律上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区别。

  “钱和车辆是不一样的,钱不会写上谁的名字,就证明这个钱是谁的,所以你借谁的钱就得还给谁。但车辆是要依法进行登记的,现在原告拿着机动车所有证证明车辆是归原告所属的,当然要还给原告。”考虑到法律知识晦涩难懂,政协委员以被告举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再次向被告进行讲解。

  经过多次释法明理,被告栗某坚同意归还车辆。据了解,涉案车辆被原告某租赁公司锁定一年之久,被告栗某坚实际使用车辆时间较短,不同意赔偿车辆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后经承办法官和政协委员调解,原告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署调解笔录,原告验车后将涉案车辆开走。

  案件办理结束后,政协委员们感慨道:“参与基层社会矛盾调解也是政协委员履职的一个重要渠道,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当好法治精神传播者,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而不懈努力。”

  法官提示:此案中,案外人付某华未经某租赁公司同意将车辆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若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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