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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石家庄法院集中宣判5起非法采矿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6 20:03:22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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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张君)为持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高压态势,4月初,河北省石家庄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了5起非法采矿案件,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并处罚金,对两名被告人下达了禁止令。

  2022年2月初至2022年5月初,被告人许某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在平山县某村北岭土地上非法采砂并出售。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初,被告人许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平山县某村西岭刘某某承租的土地上非法采砂并出售。2023年8月28日经平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许某某未对非法采矿现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现场仍存有西北—东南方向不规则深坑,绿色植被被破坏,有水土流失风险。

  井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造成的生态修复等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井陉县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466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被毁损的土地进行修复,逾期不能修复,则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62790.11元,并负担专家咨询费2500元。

  2022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焦某某组织他人长期、多次在元氏县某村西焦某某所承包的河滩地内盗采砂石料并出售。经核查,其非法开采共计58605吨,经认定,开采的矿产资源价格共计1699545元。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焦某某、梁某某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对砂坑进行修复,如不能修复需承担修复治理费用1952029.49元。

  元氏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焦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梁某某、焦某某的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元氏县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9875.34元,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某某、焦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对采坑进行回填复原,如不能自行修复需承担修复治理费用1952029.49元。

  2022年6月至7月初,被告人闫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井陉县某村西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经鉴定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共9805.93吨,价值117671.16元。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退交违法所得117671.16元,并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后经专家组验收通过。

  井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已按修复方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由专家组验收通过,故以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闫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7671.16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特定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闫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专家咨询费人民币2500元。

  2022年秋天,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在位于高邑县某村封闭的场区内建设牛场,在挖青储窖时挖出砂子,后将挖出的砂子堆在厂区并部分出售,总计收款69400元,堆放在厂区的建筑用砂经核查储量为537m³(767吨),价值39631元。

  高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封闭的场区内采砂,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未售出的砂子已依法处置,高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二被告人退交的694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767吨矿砂,由侦查机关处理。

  2020年初至2021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工程机械,陆续在井陉县某村河道内非法采挖河卵石并向外销售,共计收款129550元。

  井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认罪认罚,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故以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程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12955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特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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