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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河北大名县金滩镇司法所:意外跌倒惹纠纷,人民调解化民忧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6 20:03:0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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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张君 通讯员刘齐齐)近日,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司法局金滩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到血站献血时摔倒引发的纠纷。

  3月20日上午,金滩镇泰邦单采血浆站吴经理匆匆来到了金滩镇司法所,吴经理一坐下便迫不及待地问道:“您看看这事能不能帮助调解一下?”

  原来,2024年3月3日,大名县旧治乡张某女到该血浆站献血,进入屋内后自己不小心摔倒在地,血浆站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问询情况,建议张某女找医生看看,张某女很快起身,并未发现不适,拒绝去医院就诊,坚持要献血。

  没过几天,张某女再次来到血浆站,说前几天在血浆站跌倒后受伤了,要求赔偿医药费3000元。血浆站工作人员解释,张某女是行走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屋内并无障碍物,地面也不滑,血浆站不存在责任,拒绝了赔偿请求。张某女索赔未果,便多次拨打邯郸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投诉维权。血浆站负责人吴经理与张某女几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来到金滩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金滩镇司法所所长贾景增了解情况后,与镇调委会主任、三星级红色金牌调解员郭利军和金桥调解室首席调解员范子乾商议后,拟定了调解方案。

  张某女来到司法所,直接表达诉求:“当天回去,我的腿脚不舒服,去医院拍了片,还拿了些药,我是在血浆站摔倒的,治疗费你们该赔偿,一共3000元。 ”不等吴经理开口解释,张某女的情绪就非常激动,“我找了他们好多次,他们不赔偿,事儿要是解决不了,我还要接着投诉”。

  郭利军意识到不能再继续面对面现场调解,决定背靠背做工作,由自己单独做张某女的工作,调解员范子乾到别处做吴经理工作。

  郭利军以张某女的检查片子为切入点,询问张某女腿脚现在的情况。交流过程中,见张某女情绪逐渐平缓,郭利军当面向张某女解释,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郭利军对张某女解释说:“在公共场所摔倒,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首先要看管理者是否尽到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有责任就要赔偿,无责任不赔偿。当时血浆站走廊内没有障碍物,地面并不湿滑,你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周围的人都看到了,总的来说,血浆站此次并无责任。”张某女听到后沉默不语。

  另一边,吴经理表示,当时应该送张某女去医院检查,事情就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范子乾劝解说:“总的来说,虽然此次血浆站并无责任,但张某女多次投诉也给血浆站带来了麻烦,如果血浆站从人道方面愿意拿些钱用于支付检查费用的话,相信能够尽快解决此案”。吴经理最终表示愿意救助张某女部分费用。同时血浆站将进一步通过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烟、防盗、防跌倒等安全教育宣传图板,增强群众在公共场所的安全预防意识。

  由于双方就救助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首次调解结束。

  3月24日,贾所长和两位调解员再次来到张某女家中,在交流过程中,郭利军看了医院的缴费单,张某最终医疗费为1200元。郭利军说:“这事拖了一个月了,我看你也着急,现在血浆站愿意拿出1000元救助款,你要是同意的话,今天就能签订调解协议,要是不同意,那就再等等。”张某女表示再考虑一下。

  3月25日傍晚,张某女主动到金滩镇司法所,贾所长遂通知血浆站吴经理到场调解,血浆站拿出1000元救助款给张某女,双方当事人在金桥调解室签订了调解协议。

  至此,这场意外纠纷在金滩镇司法所多位调解员共同努力下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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