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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河北省邢台市一女子打赢机动车超速官司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6 19:55:34 886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君)近日,记者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女子以断崖式测速为由将交警告上法庭获支持,打赢了官司。

  事发前一天,刘女士独自驾车去外地参加闺蜜的婚礼,驾车经高速公路回家后,她在家睡了一整天。可次日刘女士醒来后却收到一条交警发来的短信,说她驾驶机动车返程时,在某路段超速50%-80%。

  一看这超速百分比,刘女士顿感不妙,马上打开电脑查询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查询记录显示,刘女士返程下高速时,刚驶出高速收费站进入一条限速40公里的国道,并以62公里的时速通过,属于超速50%以上不足80%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一次性记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看到一次性记12分,刘女士顿时就坐不住了。200元是小事,一次扣12分,就会暂时失去驾驶资格。

  刘女士准备接受处罚时,无意中在网上发现网友吐槽此处的测速不合理,是典型的断崖式测速。一位货车司机网友说,开了几十年的货车没想到在这里被一次性记12分。某专业服务车主的网站统计累计有近300位网友自称在这里被处罚过。

  网友的评论,让刘女士来了兴趣并决定到现场再确认一下。结果却发现高速公路收费站出来后竟看不到前方限速40公里的警示牌,进入国道后才有。确认现场情况属实后,刘女士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她又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简而言之,本案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交警队一方。

  交警队在法庭上举证称: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200元罚款。

  据此,交警队认为,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刘女士以每小时62公里的时速通过,已超速50%-80%,因此,交警对刘女士的超速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刘女士听后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以证明:出了高速口处的东西两侧及拍摄设备上方均有限速提示标志,但是,高速出口处未设立限速提示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即刘女士驾车通过的时速确实是每小时62公里,其本人认可数据,但刘女士认为交警队测速设施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交警队却坚持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交警队的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交警队的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设置不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一审法院以交警队的执法程序违法为由,依法判定交警队败诉。即判定交警应当撤销对刘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撤销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

  一审宣判后交警不服。交警上诉时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法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规章,因此,交警队认为,一审法院判定其一方撤销对刘女士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交警部门查处机动⻋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下发的《指导意见》系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引用该规范性文件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也支持刘女士的诉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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