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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君)近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院收费员侵占医疗费用案。案件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医院住院部收费员期间,非法占有贪占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被告人张某,在2016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多种手段非法侵占医院的医疗费用500多万元。而张某的作案方式让人很震惊。一是截留收入:在为患者办理住院结算时,将患者交纳的现金或刷卡金额多录少结,或者将患者的住院押金冒领为己有,从而截留了医院的收入;二是骗取费用:在为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时,谎称需要缴纳额外的费用,如手术费、药品费等,并以代缴为名收取患者的现金或刷卡金额,从而骗取了患者的高额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共贪污500多万元的公款,而这些钱本应用于支付医院的运营费用和患者的医疗费用,但张某却将其全部挥霍在个人消费上。
2022年6月,张某被调任到门诊收费处工作,但他仍然没有停止犯罪行为。相反,他还私自安装了结算软件,继续为患者办理出院结算。在此过程中,张某向患者家属谎称可以代为缴纳自费部分的住院费用,实际上却将患者家属交给他的77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据为己有。这些钱也被张某用于个人享乐。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医院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和盗窃罪。同时,由于张某同时犯有两种罪名,并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量刑。
滦南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在法定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滦南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和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87.51万元,继续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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