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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君 通讯员王梦洁) 恋爱期间,在特殊日子里,你是否也给另一半进行过“爱心转账”?近年来,因为分手后向对方讨要恋爱期间的款项案例屡见不鲜。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巧妙采取明法析理和温情规劝的方式,成功审结了一起恋人分手后男方索要恋爱期间转款的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李某为表达爱意经常通过发红包、送礼物、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张某先后转账30万余元。在半年后双方长期压抑的情绪爆发了,结束了这段恋情。李某认为恋爱期间转账30万余元为张某购买车辆、偿还房贷是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现双方已分手,多次要求张某返还。张某均称钱款系李某自愿赠与且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消费,李某遂将张某诉至丛台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多次转款,结合双方的工作收入及经济能力和部分款项的备注情况,其中对超出一定数额的大额转账明显不符合情侣日常交往中的一般性赠与行为,亦不符合当前倡导的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导向,故法院认定李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张某转账的未标明用途的大额转账中超出一定金额的转账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系李某为维持恋爱关系至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给张某的,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张某对上述费用应予返还。鉴于张某在交往过程中亦有对共同消费的支出及向李某小额转账的行为。
最终,丛台区法院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及款项具体金额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依法酌情判定张某将李某为其转账购买车辆首付及偿还房贷、车贷的费用共计14.8万元予以返还。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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