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将宅基地房屋赠予外村人?遗嘱无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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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当下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在出租屋中圆自己的安居梦。我们或许会碰上这些法律问题: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任意退租吗?承租人自己添置的装修物如何处理?房东拖延收房,空置期房租谁负担?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带走,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导致房屋存在闲置期间,故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应退还的租金。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小田与小李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二人结婚时小李带有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小陈,小田系初婚。小田经分家分得田家宅院,该宅院内现有房屋系小田与小李婚后共同建造。 2020年小李去世后,小田结识了小高。2019年9月,高家庄的小高与田家庄的小田在家设宴宴请亲朋好友见证二人结婚。此后,二人共同在田家宅院房屋居住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1年12月,小田因病去世。小高因田家宅院内房屋继承问题与小田的亲属产生矛盾,将小陈、小田的大哥和二哥诉至法院主张确认遗嘱有效、继承田家宅院内房屋属于小田份额的部分并在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小高提交了小田书写的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其与小高虽然早就一起居住,但因某种原因一直未领证,其身体不好,为了给妻子小高一个公平交待,故此立下遗嘱,其所有的案涉房屋全部由小高一人继承(所有)。庭审中,小田的亲属均不认可小高系小田的合法妻子,认为自书遗嘱系小田在小高的逼迫下抄写,不是小田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小高与小田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小高并非小田的法定继承人,其所持小田的自书遗嘱属于遗赠性质。 在房地一体格局下,权利人对农村房屋进行处分时,其所在宅基地使用权将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权利人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 小田生前将田家宅院内房屋遗赠给小高,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小高要求确认小田自书遗嘱有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小高与小田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亦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了数月。小田患病期间,小高亦对小田进行了一定照料,本院认定小高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法院判决田家宅院由小陈、小田的大哥和二哥继承,并由继承份额的亲属各给付小高补偿款一万元。
温馨提示 平谷法院法官助理王新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是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是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财产,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