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 房东主张撤销获支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29:44
520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当下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在出租屋中圆自己的安居梦。我们或许会碰上这些法律问题: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任意退租吗?承租人自己添置的装修物如何处理?房东拖延收房,空置期房租谁负担?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带走,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导致房屋存在闲置期间,故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应退还的租金。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租客张先生与房东李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承租李先生房屋至拆迁时止。后房东李先生提出房屋需要装修,要求租客搬离。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房东李先生遂将租客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张先生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承租房屋。张先生表示,自己与房东李先生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房屋拆迁时截止,目前房屋没有拆迁,故房东无权要求自己搬离。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东李先生与租客张先生虽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拆迁时止,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经与双方沟通,承租房屋签订合同至今并无拆迁计划,双方亦未补充约定租赁期限何时截止。本案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租客张先生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承租房屋。 法官说法: 当事人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建议务必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明确的约定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故在租赁时,双方均应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约定不明产生矛盾纠纷。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