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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离婚后又在前夫欠条上签字 法院判决女子共同承担购房欠款60万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27:44 618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孙某与赵某于2013年离婚,却又于2014年在赵某与黄某的欠条上签字。因赵某未支付欠款,黄某将赵某、孙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近日密云法院判决赵某与孙某共同向黄某支付购房欠款60万元。

  赵某与黄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赵某与孙某已经离婚,孙某系单身。合同约定,赵某购买黄某所有的房屋一处,购房款为70万元。合同签订后,赵某向黄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基于友情的信任,黄某将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但剩余房款60万元,赵某至今未予支付。黄某无奈,诉至密云法院。

  黄某提交一份欠条作为证据,欠条内容为:2019年11月,赵某承认欠付黄某购房款60万元,赵某夫妻同意在两个月内将购房款付清。欠条下方欠款人处有两个签名,分别为赵某与其前妻孙某的签字。黄某要求赵某与孙某共同向其支付购房款60万元。

  庭审中,赵某认可欠款事实及欠条的真实性,但提出目前其经济条件不好,没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60万元。赵某前妻孙某对欠条中其签字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提出,无论是赵某与黄某签订购房合同时,还是其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字时,其与赵某均系离婚状态,房子是赵某买的,与其无关,不同意向黄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孙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3年登记离婚。2018年至今,二人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签订欠条当日,黄某见孙某与赵某同在家中,便要求孙某也在欠条上签字,孙某表示签字时其与赵某感情较好,没有多想便签了字。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黄某与赵某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黄某已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但赵某未按约定向黄某足额支付购房款,故赵某对黄某有继续支付购房款之义务。关于孙某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鉴于孙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并承担自己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其在欠条上以欠款人的名义签字,视为其同意加入赵某支付购房款之债务,故其应就赵某支付购房款之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孙某虽然不是涉案房屋的购买人,赵某签订购房合同以及欠条时,孙某与赵某亦为离婚状态,但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欠条上欠款人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孙某应就其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示大家,面对签字问题,大家还是不要感情用事,一定要理智签字,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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