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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京法案讯丨维权不当反被判侵权?法官提示:维权有边界,人格权受保护
张某拖欠王某借款一直不还,王某找张某还钱不得,便到张某前妻单位对其进行围堵和辱骂,在张某孩子放学路上跟踪、骚扰,甚至到其租住的房屋处进行恐吓,张某前妻不堪其扰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已就双方债务关系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应当向王某偿还债务,并明确张某前妻不承担张某债务的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而是多次跟踪到张某前妻单位,围堵厂区门口,大声喊老赖、欠债还钱,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也给张某妻前妻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王某还到张某孩子学校,在孩子放学时威胁、恐吓孩子;更有甚者,王某到张某前妻和孩子居住的房屋进行骚扰,家门口的门铃可视摄像头也被损坏……
张某前妻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某诉至西城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及家人的名誉,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王某认为自己找张某前妻和孩子也只是为了联系张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同时,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人格权保护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晰明确,诸如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新规定也逐渐为群众所熟知。尤其值得强调的是,民法典就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清晰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中以列举的方式对侵犯隐私权进行了分析说明,明确了以电话、短信、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内容均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本案中,王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张某前妻不承担对其债务的还款责任,并知晓债务人已经与其协议离婚的事实前提下,多次到其工作单位讨要债务,并在公开场合散布不实事实,直接导致原告品德、形象等社会性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同时,王某不顾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事实,以联系债务人、核实信息为由到原告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骚扰,也侵害了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宁的权利,亦构成对原告的隐私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害原告人格权益的行为,并结合王某行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损害大小等因素,判令其对张某前妻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
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正常维权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要“讲道理”“讲法律”,剑走偏锋从来都不是正当的维权之道,不值得鼓励和提倡。
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要注意不要踏过人格权的边界,不要走上“信歪道不信法”的怪圈。比如为了防止盗窃私自在楼道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为产品质量维权打伤销售人员并对外哭诉点燃舆论场,散播未经证实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上述行为都属于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越过了法律的红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很多我们自以为的“非暴力维权”也为法律所禁止,比如静坐讨债、非暴力骚扰也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范畴,在民法典实施后,也为这类行为画上了限制符号。
同时提醒大家,在人格权受到侵犯时,要克服胆怯和畏难情绪,保存好录音、录像,留存关键证据,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报警求助,保护自身安全。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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