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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互相借款的行为频繁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原被告之间只有一张欠条,只有一份转账记录的情况,而原告对被告住在哪里一无所知,那么可不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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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经人介绍,认识了某项目负责人B,据B说,他现在投资的项目十分赚钱,A如果现在借给B十万,一年以后赚钱了肯定有A一份。A一听,觉得这是好事儿,但是又一想,到时候B跑了不还钱怎么办?于是A要求B写了欠条并注上了身份证号,这回A踏实多了。一年过去了,A觉得应该问问B钱的情况,可是B的微信不回,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了。A这回慌了,赶紧来到A所在地的法院。由于A没有B经常居住地的证据,而且如果去被告住所地的话只能去B的户籍地,路途遥远,十分不便,A所在地的法院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受理该纠纷。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原告一方所在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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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但是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案件原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也不是所有的合同履行地都在原告住所地,当事人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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