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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他人经营美术培训机构所使用的教学课程体系及相关资料侵害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北京喜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北京欢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昌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员工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喜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教学教案不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判决驳回喜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喜庆公司诉称,其经营美术培训机构,经实践摸索和与业内专家合作研发,形成一套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课程体系,系喜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内容包括技术类和经营类。喜庆公司采取了多重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专用加密的电子设备储存、制定课程内容使用与归还之规章制度等。小李和小张原为喜庆公司员工,二人与其他被告成立、经营喜庆公司的同类美术培训机构,涉案美术培训机构使用了与喜庆公司高度相似的教学课程体系及相关资料,并进行招生和教学,公开展示课程内容;喜庆公司发现小李和小张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拷贝留存喜庆公司商业机密,主要包括课程体系及教学资料,如教学教案、学员评估报告、法律事务信息等,并将其提供给涉案美术机构使用,各被告的行为侵害喜庆公司的商业秘密。
故喜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删除并停止使用与喜庆公司商业秘密相关的材料、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喜庆公司经济损失经济损失2069264元及所支付的律师费85000元、公证费3140元。
昌盛公司及相关员工共同答辩称,喜庆公司针对小李、小张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生效判决认定喜庆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不构成商业秘密。喜庆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指向,故不同意喜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欢心公司答辩称,欢心公司仅为昌盛公司代开过一次发票,未参与涉案美术机构的实际经营,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判断喜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教案材料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喜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指其教学教案。为此其提交涉案课程教案材料,主张其创办的美术培训机构经营多年,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课程体系,并形成了对应的课程教案材料。
从在案证据来看,喜庆公司的教案材料中多数内容系对美术培训的教育内容,其所主张的课程体系在其宣传册中可以体现,相关公众容易知晓,且在其教师培训过程中学员亦对课程内容、课程教学思路等有所了解,因此相关内容极可能为从事美术培训的人员所知悉,已经不属于不公开的信息。可见,喜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教学教案不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此外,在喜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喜庆公司还在公司规定相应教案材料存储在指定u盘中,由专人保管并且在教师授课前借出、授课后归还,可见喜庆公司对其主张的教案材料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他人不当获取,但是相应措施针对的是教案这一载体,该载体并非信息,喜庆公司亦未明确说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指向。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权利人主张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应首先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内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要件,总体上应当以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判断标准。此外,权利人亦须举证证明其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文中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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