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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爷今年已经81岁,儿子张海临终前将遗产都留给孙女张小妞。张大爷震惊之余非常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孙女张小妞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张海的遗产。庭上,孙女张小妞拿出了父亲张海亲笔写下的遗嘱,遗嘱上白纸黑字地写着:房产和存款,全归女儿张小妞,与父亲张大爷无关。一边是被继承人亲笔写下的遗嘱,一边是年老体弱的父亲要分遗产,这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介绍
原告张大爷诉称,自己与妻子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张江、张河、张湖、张海。张大爷称,张海是家里最小的孩子,自己对其疼爱有加。2019年,张海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自己为了照顾儿子跑前跑后,还为儿子支付了看病的各项费用,想不通为什么儿子把遗产都留给了孙女。自己现在没有固定居所,每个月仅靠退休金维持生活,还需要支付房租、药费、保姆费等费用,开支巨大。2021年1月,儿子张海去世后,自己为儿子操办了丧事。之后,自己与孙女张小妞就张海的遗产分配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万般无奈下,于2021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海的遗产。
庭审中,张大爷的孙女张小妞拿出了张海的亲笔遗嘱,并提供了张海书写遗嘱时的录音录像。尽管张大爷觉得难以置信,但在看到儿子张海宣读遗嘱内容的视频后,他也认可了遗嘱的真实性。张大爷表示,虽然遗嘱是真的,但现在自己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自己应当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求法院在张海的遗产中为自己保留必要份额。
争议焦点
1、张海所立遗嘱的遗嘱是否有效?
张海所立遗嘱系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的内容全部系张海本人在意识清楚时亲笔书写、签字捺印,并注明年月日。此外,遗嘱的内容无删改和增添。应当认定该份遗嘱是张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遗嘱过程的录音录像亦能进一步佐证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故张海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2、张大爷是否享有遗产的“必留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时,即享有遗产的必留份。尽管张大爷由于年老而缺乏劳动能力,但其每个月仍有8000元左右的退休金,除小儿子张海外,张大爷还有其他三个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故张大爷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张大爷要求在张海的遗产中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官讲堂
1、如何立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三。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符合以上要件。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的六种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正遗嘱。其中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那么,订立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即遗嘱的所有字迹都均出自遗嘱人本人,包括遗嘱的主文、签名和年月日。遗嘱人书写时,字迹书写要清晰,言辞表达要准确,需要明确遗嘱人的身份信息、立遗嘱的时间地点、遗产的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签名必须亲笔书写,不能只按捺手印或者加盖人名章。签名也必须是正式姓名,即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不能是笔名或艺名。
(3)遗嘱人应当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应该写明具体的年、月、日。遗嘱日期最好写成公历,如果年、月、日采用农历日期的,应当特别注明。
法官后语
遗嘱,是公民自由支配个人财产意志的体现,是减少继承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建议遗嘱人对立遗嘱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尽管一份自书遗嘱,只要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就具备了遗嘱合格的形式要件。但对立遗嘱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能够进一步佐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能进一步避免出现遗嘱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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