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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长期待业的青年赵林(化名),一直梦想着找到轻松赚钱的生财之道。一天上午,赵林正在家中无所事事,好朋友吴迪(化名)发来微信,让赵林帮助办理一张银行卡,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号,之后再开通U盾,一并交给吴迪使用,用完之后可以给赵林2000元报酬。
虽然知道出售的“两卡”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但这样轻松获利2000元的好机会赵林可不想放弃。便立即按照吴迪的要求在某通讯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到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号之后又开通了U盾。
当天下午,赵林就将上述“两卡”及U盾交给了吴迪。过了两天,赵林发现自己出售的银行卡有资金汇入,没有抵挡住大额赃款的诱惑,眼红动起了“黑吃黑”的歪心思,便拿着身份证去银行,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将卡内的18400元取走。赵林看准了犯罪分子遭遇“黑吃黑”不会报警,却忘记了卡内钱款本就是诈骗等犯罪所得的不法资金,自己将赃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一定会被发现。
判决结果
近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林涉嫌盗窃罪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林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前,向赵林等人多次收购“两卡”后转卖的吴迪,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电信网络犯罪日益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大威胁。这些犯罪所得的赃款往往通过非法买卖的银行卡、手机卡走账、提现。“实名不实人”的“两卡”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的重要工具。向不法分子出售“两卡”,轻则影响个人征信和正常生活,重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收款提现,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黑吃黑”将赃款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贪图不法利益,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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