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小林(化名)在火车站乘坐火车时和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被铁路公司采取了失信惩戒措施。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铁路公司认定其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并进行公示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解除认定。法院经审查,裁定对该案不予立案。
案情简介
小林在火车站乘车时,就车票改签问题与车站工作人员交涉发生冲突。报警后,警方未对小林作出处理。后他发现自己已被铁路部门认定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并进行了公示,持续时间六个月。铁路部门认定的理由是“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根据相关规定,被列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后,将在六个月内无法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出行。
小林认为,有关规定对于“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规定了职权、程序、实体等方面要求,铁路部门的前述认定,事前未警示、事中无沟通、事后无解释,与前述诸规定相悖。铁路部门将其列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之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
为此,小林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后更名为中铁集团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中铁集团公司认定其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并进行公示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解除认定。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中铁集团公司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认定起诉人小林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因中铁集团公司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所依据的《意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故该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被诉的行政行为,小林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起诉人小林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小林对该裁定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说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那么,中铁集团公司认定小林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呢?
因认为小林在火车站内的行为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中铁集团公司认定小林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中铁集团公司作出该认定行为的依据是《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并非法律、法规、规章,而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而中铁集团公司的性质是国有独资企业,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中铁集团公司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其认定乘客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的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立案。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