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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借名买车需谨慎 可能“钱车两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25:26 1461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案情回顾   张某屡次摇号不中,便想用租车牌的方式借名买车,他通过朋友介绍租用了王某名下的指标。后来王某因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因未按时履行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时,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一辆奥迪车扣押,张某到法院称,自己才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于是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王某名下的奥迪汽车停止执行。最终,法院认为张某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上述案件中,即使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购车的约定,张某明知自己目前未取得购车指标,购买车辆也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仍与王某约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主张其为执行标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应登记在所有人名下。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因此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在小客车数量调控背景下,“借名买车”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消费者遭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被执行的情况,很可能无法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面临“钱车两空”的状况。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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