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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喜爱异宠无可厚非, 买卖、饲养野生保护动物切不可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24:37 1108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在如今“吸猫”“撸狗”风靡的当下,饲养异宠也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一种时尚。

  所谓异宠即另类宠物,是区别于猫狗等传统宠物的家庭饲养伴侣动物,类型无所不包。但殊不知,很多异宠其实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私自买卖、饲养已经触犯法律底线。

  案情回顾

  李某是昌平区某环卫处一名清扫工。2021年1月份,李某发现在家中的鸽子笼内时常有鸽子被咬死。1月31日,李某在家中听到鸽子炸营的声音后前往鸽笼查看并发现一只红隼正在逮鸽子,其便使用抄子将红隼抓住,并在家中饲养十余天。后因饲养红隼花销较大、且担心放飞后红隼再来家中吃鸽子,李某便想将红隼送给他人。2月17日,李某路过某花鸟鱼虫店时,向该店老板出示手机内红隼的并询问是否饲养,老板称是保护动物、不敢饲养。此时,恰逢刘某听到,就上前询问并看了照片,约定李某于次日将红隼送到刘某住处,刘某承诺送给李某一条红塔山烟。2月18日,李某依约定骑车将红隼送至刘某住处,后李某着急离开就没有要烟。

  2月27日,民警在刘某住处起获红隼,并于次日将红隼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经鉴定,涉案动物红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核算价值高达15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使用工具将红隼抓获并饲养、送人,属于非法猎捕行为。同时,李某和刘某约定交付对价为一条香烟,但李某在交付后未向对方索要香烟便离开,双方无交易行为,故不认定李某具有出售行为。综上,检察官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数量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的群众知法犯法,明知是保护动物,偏偏剑走偏锋,想要饲养野生动物将其作为赏玩的宠物,甚至在市场上,已经形成关于倒卖野生动物的“黑色产业链”。有的群众并不知道哪些是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只是因为自己喜欢,便想留着饲养、陪伴。但是殊不知,这些行为都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边界,危害到了这些珍稀动物。我们应该树立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理念,保护好珍贵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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