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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京小槌普法丨患有先天疾病无法生育,四次离婚诉讼终局如何?
四年爱情长跑,曾经山盟海誓。妻子患先天性心脏病,丈夫立下不离不弃誓言,但不宜生育子女成婚姻定时炸弹。甜蜜婚姻难逃现实魔咒,四次诉讼离婚,妻子病发离世,丈夫抱憾终生。
近日,大兴法院干警张振、翁慧敏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结合典型案例就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隐瞒重大疾病情形、离婚冷静期等法律问题进行释法说理。今天京小槌带大家一起回顾下本次节目。
案情简介
本案主人公李先生与马女士相识于网络游戏,相知相熟后于2008年确定恋爱关系。二人在恋爱期间经历了一般情侣所没有接受过的考验,马女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过程中,医院建议不要进行生育,马女士也将这种情况如实告知了李先生,李先生知道后并没有选择放手,而是坚定地选择了与马女士在一起。但李先生的家人表示了极度不满,二人也因此开始了长达4年的恋爱长跑,最终在201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度过了一段甜蜜的日子,但是由于马女士不宜生育,李先生的父母一直在给二人施压,要求马女士生育子女,在这种高压下,二人开始了四次诉讼离婚的漫漫长路。
2019年4月
马女士起诉要求离婚,这是双方第一次诉讼离婚。李先生自共同住所搬出,二人开始分居。但这次离婚以马女士撤诉告终,马女士说这次诉讼是因公婆干涉强迫要求二人分开,但是和李先生自由恋爱4年,结婚7年,感情基础深厚,夫妻关系尚未破裂,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2019年10月
李先生起诉要求离婚,双方第二次诉讼离婚,但李先生开庭当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按撤诉处理。
2020年8月
李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第三次诉讼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
李先生又一次起诉要求离婚,这是双方第四次诉讼离婚,但此后马女士因为病情突发去世,本案最终裁定终结诉讼。
京小槌说法
一、不宜生育子女就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了吗?
李先生、马女士自由恋爱,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李先生在婚前就知道妻子患有心脏病,但是仍然不放弃这段感情,与妻子欢喜迈入婚姻的殿堂,并且在婚后对妻子关怀备至,多加照料。本是一段美好的姻缘,但是因为马女士不宜生育遭到了来自李先生父母等催生的外在压力,导致双方不堪重压最终对簿公堂。在诉讼中马女士告诉法官,自己愿意为了丈夫冒险生育子女,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庭时,二人之间的细微动作让法官依旧能感受到二人的那份时间久了的相伴之情。从双方两次撤诉的起诉经历也可以看出,二人对于婚姻始终是抱有期待的,也在为挽救婚姻作出努力,双方还是有感情的。
需要指出的是,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根据自身条件自由选择的事情,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婚姻双方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诚然,子女对于婚姻家庭确实关系重大,能够为家庭带来欢乐和生机,但子女并非幸福家庭的充分必要条件,婚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只要婚姻双方能够彼此相爱,珍惜彼此感情,即便没有子女,一样可以拥有幸福的家庭。本案中李先生和马女士虽因生育子女问题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真诚相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是能够修复双方关系的。因此,法官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二、患有重大疾病,婚前应该告诉对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再将重大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是规定了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发生。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结合本案来看,马女士在婚前已经如实告知了李先生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双方也并未因此而选择放弃感情,在经历了前几次撤诉的情况之后,双方依然表示愿意再为修复感情作出努力。
三、挽救婚姻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从这对夫妻的多次诉讼来看,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引发不少关注和讨论。按照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样的“制度设计”彰显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夫妻和谐、珍视家庭价值的文化观念。冷静期,是在尊重婚姻自由的前提下,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折中方案。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下,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有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京小槌寄语
如果说爱情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那么一旦步入婚姻的殿堂,就是两个家庭之间的有机叠加。美好的爱情固然令人向往,稳定的婚姻更是人们孜孜不倦的追求。夫妻间应以诚相待、相亲相爱、互助互敬,多一份理解与包容,妥善化解生活中的矛盾,才能维护家庭和睦、维系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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