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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有些当事人可能认为,所有和不动产有关的行政诉讼,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海淀法院法官将以案释法,对涉不动产类行政诉讼管辖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一: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阿兰(化名)患有精神疾病,由其二哥担任监护人。阿兰名下有一处位于海淀区的房产,二哥在担任阿兰监护人期间,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阿兰名下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却没有向阿兰支付购房款。2018年,阿兰的大哥发现此事,要求居委会指定其为阿兰的监护人。后大哥作为阿兰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阿兰和二哥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哥的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阿兰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019年,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大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将阿兰名下房屋过户到二哥名下的登记行为。当时负有不动产登记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说明:2020年7月8日,海淀区不动产登记职责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转移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该行政机关位于通州区,而诉争不动产位于海淀区,大哥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案中,将阿兰名下房屋过户到二哥名下的登记行为,即属于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行为,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此,大哥应向诉争房屋所在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外,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行为、没收不动产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不服的,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案例二: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阿兰(化名)认为其房屋遭违法强拆,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住建委)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要求北京住建委查处某区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行政责任,被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住建部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复议申请。阿兰对该行政复议不服,其应当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法官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本案中,住建部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应当列住建部为被告,而不是将北京住建委列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要求查处不动产违法行为,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实质上是请求北京市住建委履行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职责,并不属于因不动产物权变动提起的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或不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又因被告是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因此,本案基层法院无管辖权,其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三:涉不动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018年10月,阿兰(化名)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住建委)申请公开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大厦《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复印件的政府信息。后天津住建委答复阿兰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阿兰向住建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住建部维持了天津市住建委作出的被诉告知书。阿兰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应当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中,天津住建委和住建部是共同被告。此案并非因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发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因对市属机关不服起诉的管辖权在基层法院,所以此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阿兰可选择二被告所在地任意一家基层法院起诉。
除上文所述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信息公开案件之外,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因拆迁许可前置的立项、规划等行为引发的案件,对拆迁裁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均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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