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张同学在参加父母为其报名的夏令营活动时从高处坠落,经紧急送医,诊断为多处骨折。事后,夏令营方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同意赔偿张同学因此产生的后期部分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张同学的父母以张同学的名义将夏令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36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夏令营方赔偿张同学医疗费等损失23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张同学诉称,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及监护人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夏令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在京外居住的张同学来京参加该夏令营。入营后,在参加一次拓展训练过程中,因为承重带断裂,导致其自高处坠落摔伤构成伤残。其称夏令营方作为组织管理方,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及监管不到位,且在拓展训练中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
被告夏令营方辩称,事发时坠落位置距离地面大约2米。张同学在京治疗期间的费用已经垫付完毕,但其在京的治疗已完成,应已无需再行住院治疗,只需后期复查,因此其后续治疗应属过度医疗。对该部分费用不同意支付。在本案中申请后张同学离京后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的治疗必要性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同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由夏令营组织的拓展训练中,因承重带断裂而坠落受伤致残。该拓展训练项目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体育活动,该公司作为负有保持营地安全职责的组织方,应在训练中尽到更多的谨慎、保护义务,确保参与人的安全。故,对于张同学在训练中受伤的损失,夏令营方具有一定过错,应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鉴定,张同学离京后的治疗具有必要性,其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具体视生长发育、临床情况确定,治疗费用原则上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据此,法院在核算了张同学主张的各类损失的合理性、合法性基础上,判令由夏令营方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系张同学在京就医至病情稳定后,转院至京外(经常居住地)医院进行后续治疗,该期间的费用应否由侵权人一并承担。侵权行为发生后,救济和赔偿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义务恢复至未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因为高空坠落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后,有一个逐渐恢复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持续性的,可能在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结束,也可能会持续更长的时间,因此关于后续治疗费是否得到赔偿,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对此,可以将后续的治疗费用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诉讼期间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该项费用是否存在治疗的必要性需由提出主张的侵权人予以举证证明。在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需在自己的责任比例范围内就该部分费用进行赔偿。二是在诉讼期间,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该部分费用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其数额多少尚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若让侵权人在诉讼时预先进行赔偿,可能对其存在不利影响,因此,对此部分费用,若当时有证据证明其具体数额方能使侵权人承担赔偿义务。
实务中,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由权利人在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若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可以提供证明,表明该后续费用虽在未来发生,但其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数额也是具体明确的,法院则可以一并审核证据后就后续治疗费在案件中一并处理。本案中,考虑到张同学的年龄等因素,现无法确认诉讼中尚未发生的费用数额,对其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的主张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另外,发生事故后,积极救治受害人是侵权人应尽的义务。但是部分侵权人存在顾虑,担心自己垫付的费用在自己只承担部分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时无法得到返还。
此时需要明确的是,在案件中侵权人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予以折抵,以此方式为积极救治受害人的侵权人进行一定的司法保障。具体方法为,将侵权人支付的费用计入受害人的总损失,然后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再将该部分费用从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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