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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就在担保书上签个字,我的财产也被执行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0:10:02 1778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遇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

  案件就陷入困境了吗

  申请人可以要求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吗

  今天

  小编就给大家支支招

  看看到底怎么办

  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可申请追加执行总公司财产

  在李某与北京某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分公司)薪酬纠纷一案中,经过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河北分公司支付李某工资29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河北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李某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了解到被执行人河北分公司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李某便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总公司即北京某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

  经房山法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河北分公司是北京某建设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人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最终,法院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河北分公司为北京某建设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让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相反,若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无需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

  特别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区别于母公司和子公司。

  担保人财产可被执行

  不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高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房山法院审理,判决叶某返还高某借款30万元。但叶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叶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还款计划,许某等五人自愿以个人名下所有财产为上述还款计划做担保,同时分别签署了书面执行担保书。

  还款计划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叶某依旧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担保人许某等五人为被执行人。

  经房山法院审查,认为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了高某的追加申请。

  但执行法官明确告知,案件恢复执行后,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但不可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叶某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同时许某等五人提供了担保,法院暂缓了执行。

  但期限届满后,叶某仍不履行义务,此时法院可在案件恢复执行后,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不可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不符合法定原则不予支持

  在陈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房山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陈某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孙某借款13万元,其他无争议。” 

  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陈某并未按照和解协议归还借款,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系统查询、线下走访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此时,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陈某的妻子吴某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孙某认为,陈某与吴某是夫妻,本案的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为夫妻共同债务,吴某应对丈夫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申请追加吴某为被执行人。

  经房山法院审查,由于不符合变更追加的法定原则,法院裁定驳回孙某的追加申请。

  法官提示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变更、追加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规定——“法定原则”,即变更、追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变更、追加。

  本案中,虽然申请执行人孙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体裁判规则,以被执行人配偶应当承担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变更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依据生效判决文书,陈某的妻子并非义务履行人,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

  虽然无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但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属于被执行人份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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