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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歌手诈捐事件登上微博热搜。某说唱歌手捐款100元,却说自己捐了1。8万,并把回单改成1。8万发微博。但是很快就有火眼金睛的网友发现图片是P过的,该歌手也在粉丝群中承认造假,并承认实际捐款100元。此次捐款造假事件影响恶劣,歌手也退出了正在录制中的综艺节目。慈善不是明星炒作的手段,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诈捐问题?
公益捐款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捐款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第二款明确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常见的诈捐一般出现在两种捐赠方式中,一是捐赠人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承诺捐赠的,二是捐赠人签订协议的。这两种情形下,由于捐赠的财物没有现实交付,极易产生“纸面捐款”。
遭遇“诈捐”,受赠人有权请求支付
“诈捐”是指在公益捐赠场合承诺捐赠而不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人已经获得了名誉,却不履行捐赠义务。此时,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同时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因此,明星们在公开场合承诺捐款,甚至签订了捐赠协议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明星们履行赠与合同,交付赠与的财产。开篇提到的说唱歌手这样捐少说成捐多,向公众撒谎的行为,虽然没有受到法律上的惩罚,但网友说他已经“社会性死亡”了。
骗取他人财物后“诈捐”,构成诈骗罪
还有一种“诈捐”,是电信诈骗的常用伎俩,即冒充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等骗取他人财物,将会构成诈骗罪。
2019年7月,魏某、周某招揽、组织多人,在微信上冒充“山村支教的女老师”并配以女性头像,添加被害人微信后通过聊天、发“支教照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给山区儿童过生日”、“帮山区儿童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等理由,诱使被害人以“捐款”、“资助”等名义进行转账,骗取被害人财物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构成共同犯罪。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后语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帮助他人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明星“诺而不捐”,会损害自身形象,且依照法律规定,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而对于冒充公益组织“募而不捐”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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